3月27日,合肥中院公布了2021年、2022年合肥法院金融案件特征及风险提示,随着电子合同的流行,在证据的固定上给合同签订方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合肥地区部分法院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优化金融审判流程,通过建立“金融一体化(要素式审判)平台”实现了批量网上立案、自动生成诉讼文书、线上送达、批量排期开庭、批量打印缴费单等功能。同时,在批量操作的基础上,平台赋予承办人单独勾选个案进行个性化编辑功能,实现“共性案件批量处理,个性案件单独处理”的效果,通过科技赋能释放审判生产力。
与此同时,科技对金融交易方式的影响也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合同签订通过线上网站、APP等载体完成,电子合同逐渐成为主流合同形式。合同形式的变化也引发合同订立、提示说明义务等举证规则变化,并对法院在电子证据审查与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
例如,由于电子合同文本提供方未能配备身份核查认证、签章留存等技术设备,导致在对合同订立事实举证方面存在困难。此外,相较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增加了合同提供方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明难度。在案件管辖方面,随着线上交易增多,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考量,选择与案件连接点无关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情形增多。
合肥中院作出风险提示:建议金融机构等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程度应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建议将条款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区分开来,利用不同的形式进行提示。当事人应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实际连接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便于降低诉讼成本。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