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两个字“行吧”竟然导致损失了2万元?微信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7月4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被告吕某曾为案外人袁某搭建过大棚,2022年1月22日,原告崔某经袁某介绍认识吕某,口头约定由吕某替崔某搭建葡萄大棚,大棚钢管的标准与此前搭建的袁某大棚一致,后崔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吕某支付定金2万元。
2022年2月25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协商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吕某通过微信向崔某发送了《协议》图片,双方就协议内容进行了初步协商修改,崔某问吕某协议上是否要说明和袁某钢管一样,吕某并未回复。后吕某向崔某发送了最后修改的《协议》图片,约定“钢管型号32中,厚度1.2mm”,对此崔某回答“行吧”,并催促尽快加工安装。2022年2月28日,吕某向钢管经营部购入了钢管材料。
后崔某了解到吕某与袁某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钢管厚度为1.5mm,遂通过电话与吕某沟通,称钢管厚度应该一致。吕某称其虽然与袁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为1.5mm,但实际使用的钢管厚度为1.2mm,并称当时双方的约定是交付的钢管一致,并不是指两份合同约定的钢管内容一样。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案涉协议内容过程中,吕某通过微信向崔某发送协议图片后,崔某回答“行吧”,吕某回复“好的”。而崔某称其不知道袁某的合同内容,又要求与袁某钢管一样,而吕某与袁某签订的合同约定钢管厚度与实际使用的钢管厚度并不一致,在双方在对袁某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且在吕某询问是否与袁某钢管一样时崔某又未做出明确回答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钢管型号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
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吕某发送了最后修改的协议图片后,崔某明确回答“行吧”,并催促吕某加工安装,该协议应为双方最终达成的有效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搭建大棚钢管厚度为1.2mm,吕某已为履约订购了相关材料,不存在违约行为。
崔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崔某不服,向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本案主审法官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采用电子邮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软件方式订立合同。但由于聊天时的表达一般比较随意,故对条款含义的理解也常常引发争议。建议当事人在线上回复他人关于合同内容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清楚再表示认可,重要的内容尽量采取书面协议,并对其中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