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审判白皮书》(2020年至2022年),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男子从公司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判赔偿违约金1200万。
2015年12月30日,某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与某枫公司及其股东陆某等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取得某枫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某枫公司创始人团队的成员陆某等承诺自某枫公司主动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国内任何与目标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提供服务或投资,陆某等违反本款约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同业竞争行为并赔偿某枫公司所受损失。
2019年11月15日,陆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枫公司申请辞职,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2019年12月4日,陆某以某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某智能平台举办的创新峰会,并发表演讲,之后又多次以某智能平台副总裁、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
2020年1月3日,陆某与某智能平台公司签订一份《员工劳动合同》。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陆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从某智能平台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陆某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