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安徽省明光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某、顾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醉驾的朱某获刑,当时坐在副驾驶室的车主顾某一同获刑。
2024年1月6日,朱某与顾某等人在火锅店用餐,席间二人均饮酒。顾某在明知朱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轿车交由朱某驾驶,并坐上副驾驶位。车辆驶出时刮蹭到裴某轿车,二人并未察觉,继续由朱某驾驶至某停车场,后被民警查获。
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顾某明知朱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朱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是主犯,顾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顾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两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呢?法官提醒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饮酒人驾车。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