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两人家门口都安装了摄像头 均起诉对方侵犯隐私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4-08-27 14:39:17

近日,阜阳临泉县法院判决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两位村民家门口都安装了摄像头,两人都认为对方安装的摄像头侵犯自家的隐私权相互起诉。那么,对于这一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拆除摄像头

原告李女士(化名)起诉称,自2023年4月起,同村邻居吴先生(化名)在房屋二楼顶楼及其他位置安装了两个360度旋转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摄像头正对着我家院内及正大门,对我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进行了长期、大量、频繁的监视和录像。”

李女士认为,对方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困扰,并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曾多次要求对方将监控设备拆除,且经派出所及村委会多次调解,对方均不予理睬、不予拆除。”

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立即拆除安装的对着她家院内及大门的监控设备,并停止侵害、排除对其日常生活隐私的妨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另一方进行反诉也要求拆除摄像头

吴先生辩称,2023年3月份,自家门前菜地种植的蔬菜、树木被人喷洒农药破坏,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迫于无奈在自己家中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仅是对着自家门口的菜地拍摄,不可能拍到李女士家院内,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

“我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也符合农村居民为了自家安全安装摄像头的习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在未侵害李女士利益的前提下,李女士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吴先生提起了反诉,认为李女士在家门口安装了360度旋转的摄像头,“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我家门前及家人、亲友进出其家中的行动轨迹,她安装行为并未征得我的同意,使我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被他人知悉的状态,侵害到了隐私权。”

吴先生反诉要求李女士拆除她家门口的监控设施。

李女士辩称,其在院内较低的位置安装的摄像头仅仅看到自己院内,而且摄像头并不是360度旋转,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孩子到家时能够实时知道其情况,并不存在监视别人日常生活隐私的问题。

判决一方安装在2楼楼顶的摄像头拆除

法院查明,李女士和吴先生是同村邻居,吴先生家位于李女士家西南侧,李女士家正屋及院落大门朝东,吴先生家院落大门朝东,吴先生在李女士院墙南侧种有庄稼,吴先生家人及其东侧邻居出行则从李女士家门前经过。2023年,吴先生在其正屋二楼东侧顶角处安装监控设备一套,监控指向李女士家房屋方向,吴先生另在其院落大门顶部安装监控设备一套;李女士则在其厨房南侧房檐下部安装监控设备一套。

法院认为,吴先生基于自身财产权益保障的需要,在自家房屋处安装监控设备2套,但其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不应超出合理限度,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吴先生在其正屋2楼东侧顶角处安装的监控探头位置较高、视野较好,指向李女士家房屋方向;站在李女士家院落内,抬头就能够看见该监控探头,李女士及其家人的隐私存在被监控摄录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李女士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造成相应的影响和侵扰,对李女士要求吴先生拆除该套监控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吴先生在其院落大门顶部安装的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包含自家院落门前的活动空间以及耕种的庄稼,但并不涉嫌拍摄、窥视李女士家院落之内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也未对李女士的隐私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李女士主张拆除该套监控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李女士在其厨房南侧房檐下部安装监控设备,初衷是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并无窥探他人隐私之意,尽管该套设备的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其院落门前的通行道路等区域,但该区域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且监控视角已相对避开吴先生的家庭生活空间及活动空间,并不涉及到吴先生院落之内的私密空间,不足以构成对吴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吴先生拆除安装在其正屋2楼东侧顶角处的监控设备一套。

应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和监控范围

在判决书中,法官提醒称:“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包容、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乡村氛围。本案今虽判决,但本院仍希望相邻而居的双方今后能够换位思考、和睦相处,充分尊重对方的隐私,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对方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避免影响邻里生活安宁。同时,也建议双方在对方合理安装的监控设备并未涉及自身私密空间或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给予一定程度的包容。”(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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