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应该怎么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做好住宅小区内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综合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巡查,及时对违法违规以及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执法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传染病疫情、火灾、燃气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应急防控和救助工作。
依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居民可以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
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居民可以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我国法律亦未禁止居民自行安装摄像头的行为。
但是,在安装摄像头时,应认真考察安装位置,避免摄像头在监控自己家门口情况的同时,还可以随时记录邻居出入情况,造成窥探他人隐私的嫌疑。
为避免与邻居产生纠纷,居民应提前和邻居就安装位置进行协商,以便消除邻居顾虑。另外,即便邻居同意安装摄像头,居民也应注意不能将监控所记录的邻居出入等视频资料外泄。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闲置的家具、鞋柜、储物柜、废纸壳、自行车、包装纸、垃圾、泡沫箱等杂物,堆放在楼道里会构成哪些消防隐患?
小区的楼道不仅是居民行走的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用来逃生的通道。
楼道堆放的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等,都是可燃物,稍遇明火就可能引起火灾。
楼道杂物也影响通行,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楼内住户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时,将严重影响居民逃生。
广大居民要主动及时清理楼道内堆放杂物,保证安全救援通道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社区发生了偷盗事件,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社区发生了偷盗事件,并不能直接作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应具体分析实际情况。
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如果社区物业服务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并且在社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履行了物业公司应尽到的相应职责,业主则不能以社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小区内乱停车占用消防通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二)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
(四)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五)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六)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七)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行为的;
(九)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不遵守应急管理规定,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遗弃动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来源:综合 德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