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道路坑洼致车辆爆胎,宁国法院判定道路管理方赔偿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1-16 18:28:43

车主驾驶途中因道路坑洼致车辆爆胎,可以起诉道路的管理单位进行索赔吗?近日,宁国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车轮爆胎,起诉道路管理方

2024年7月的一个雨天,小李驾车出行,由于视线不佳,车辆行驶过程中前轮轧到路面坑洼处,致使前轮车胎爆胎。所幸小李冷静应对,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小李立即报警处理,并将车辆拖至附近修理厂进行维修,更换了前轮轮胎及轮毂,花费2200元。

小李认为,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道路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未能及时修复坑洼路面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赔偿车辆的维修费2200元及修车期间的通行费用。

庭审中,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称,原告爆胎原因众多,车速、胎压、轮胎新旧程度等情况复杂,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路面坑洼。

管理方被判赔偿车主损失

宁国法院审理认为,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该案中,小李因公路中间有坑洼导致其车前轮掉入爆胎,该坑洼是由于连日阴雨且该路段大型车辆较多所致。虽然事发时仍在下雨,导致道路管理方不能及时修复,但在发现道路隐患、不能及时修复的情况下,应预见到可能会对来往车辆行车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在坑洼处设置警示标志,若路中不便设置,可在附近设置减速的提醒措施等。现无证据证明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取了上述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认定其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上存在瑕疵,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小李车辆更换部件折旧情况,法院酌定其财产损失为1500元,判决被告赔偿小李财产损失1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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