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案件数量增长快 合肥法院统一裁判尺度速裁快审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5-01-26 10:32:54

针对目前道交案件数量增长快、非机动车道交案件频发、法律关系复杂、司法鉴定异议大等特点,近年来,合肥法院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网上”解纷,创新速裁快审,落实繁简分流,统一裁判尺度,深化“道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推行道交纠纷专业化审判

高某与朋友孔某共同饮酒后,乘坐孔某车辆回家。孔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韩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乘坐人高某受伤。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高某在明知孔某酒驾的情形下仍乘坐其驾驶车辆,高某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高某自担20%的责任。

合肥市中院致力于打造道交纠纷案件审理“新样本”,聚焦道交案件审判专业化持续发力,相继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诉前调解办案指引(试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规程(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涉诉赔偿项目标准,释明争议问题,极大程度地减少了道交案件领域可能存在的争议,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以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全市法院业务培训会、深入基层法院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道交案件的条线指导,促进审判思路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努力实现案件类案同判,让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上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构建高效解纷新“枫”景

汪某和周某、许某、费某都是同事及好友,三人乘坐汪某的车辆同行。然而,汪某在某景区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翻至桥下,造成他们4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汪某赔偿损失。汪某表示,周某搭乘其车辆是无偿搭乘,自己是好心搭载大家,属于“好意同乘”,应该减轻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致周某及其配偶许某受伤,许某也起诉要求汪某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二审中,合肥中院承办法官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查摆诉讼的关键原因,找准息诉着力点,最终促成汪某与周某、许某在互谅互让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汪某当场向周某、许某支付赔偿款,许某另案撤回起诉。

合肥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不断深化“道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抓手,把调解贯穿道交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2024年,合肥市中院道交案件调解撤诉共4361件,调撤率为50.77%。

为推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合肥市中院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网上”解纷,完善合肥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功能,推动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司法行政、保险公司、鉴定机构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数据共享,高效处理道交案件,实现快处快赔,将司法便民落在实处。

此外,合肥市中院还组建速裁团队,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进行简案快审,实现精准分流、归口管理。对于事实不易固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道交案件,则由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最大程度还原争议事实,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把案件质量关。

筑牢交通安全“防护网”

陈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电动自行车时,与横过道路的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赵某某被送入医院,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赵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赵某某一方损失,陈某所在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赵某某自担40%损失。

合肥市中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法治宣讲、拍摄普法视频,针对道交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公众发布温馨提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针对道交领域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困难,合肥市中院还发出四点倡议: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提醒惩戒或违规扣分制度;加强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法院审判“多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模式;规范投保流程,优化理赔流程,加强免责条款说明,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

(蒋元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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