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处理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是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若受害人短时间内发生两起事故导致休息时间有重叠,误工费可以收两份吗?近日,宁国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7月22日,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国市某路段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马某的误工期150日。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将张某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误工费用产生分歧,保险公司辩称马某领取了2023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工资,马某解释该款为其务工单位发放的工伤补偿款。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庭审结束后,法官到马某的务工单位及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发现2023年4月4日,马某就曾遭遇车祸,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80日,依法获赔16.5万余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案中,马某的误工期为150日,自2023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而此前2023年4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马某的误工期180日的收入已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计算,依法扣减重叠的误工期71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损害,受伤到痊愈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造成的财产性收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如出院诊断书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确定。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注意保存治疗资料,并提交工资发放流水、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收入方面的证据,如果受害人休息期间务工单位没有扣发工资,即无收入损失,那么误工费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