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的受害人是全职太太,其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和收入,对她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是否支持?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全职太太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3月份的一天,徐某某骑电动二轮车沿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创业街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摔倒,遇王女士骑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碰擦后致王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
王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其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小孩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
徐某某则辩称,误工费的赔偿以实际收入减少和有劳动能力为限,实际收入未减少以及无劳动能力的均不予赔偿,王女士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其在事发时并未工作,无收入减少。
鸠江区法院后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事故发生时因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属于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为了照顾家庭而未参加工作获得收入的全职主妇,其所从事的家庭型事务使得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事故受伤后应推定有误工损失。法院以此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误工费诉求,徐某某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
近日,芜湖市中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全职太太在事故发生时虽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形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误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杨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