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后在校追逐打闹引发意外伤害,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肥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纠纷案件,判令学校对孩子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
2024年5月9日,小学一年级学生小林(化名)中午放学后与同学在走廊追逐打闹,奔跑时不慎撞到走廊立柱导致受伤。小林入院治疗,其家长共支付医疗费1306元。经司法鉴定,小林损伤后的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
事后,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小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1.5万余元。
法官通过反复观看监控视频以及多次询问当事人事发经过查明: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上午放学期间,小林与其同学陆陆续续出现在监控视频中,不断与同学追逐打闹,现场没有老师为学生列队,秩序较为混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严格执行低年级列队离校制度,放学时段未安排老师维持秩序。
考虑到小林事发时年满7周岁,已具备初步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不应该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损失。判决后,学校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称,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特别是低年级列队离校、教师定点值守等关键环节,必须形成可追溯的执行记录,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郑雨佳 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