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未缴纳超过三年,安徽一法院这样判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周继龙 分享到 2025-05-07 15:50:36

你知道吗?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近日,安徽省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业主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因王某未交纳2020年至2024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通话记录、催缴通知单照片,证明其曾向王某催缴过物业费。王某提出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具有可分性,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关于催收情况,物业公司提供其于2024年6月6日在王某房门前粘贴催缴通知单的照片,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足以反驳该催缴情况的相应证据,就物业公司而言,上门催缴以及在业主房屋门前张贴催缴通知,与实践中物业公司催缴物业服务费的一般做法相符合,法院对此催缴情况予以认可。另物业公司提供了通话记录,但无具体的通话内容,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向王某催收物业费的事实,无法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构成中断。物业公司诉请的2021年6月之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2021年6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费。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鼓励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行使权利,便于法院查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为减少诉讼负担,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物业公司遇到业主未交纳物业费时,应依法及时主张权利,注意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证据,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导致的诉请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动提起,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镜湖区法院  合肥物业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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