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爷爷奶奶能否申请变更监护人?父母离婚后,爸爸占有两套拆迁房,孩子起诉能否要来一套?“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合肥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孩子起诉获得一套拆迁房
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李小某随着妈妈王某一起生活。李小某和妈妈一直租房居住,无固定住所。
李小某的父亲李某拆迁获得了两套房屋,但李某因为和王某在离婚时矛盾较深,一直不同意分配拆迁获得的房屋。
王某为了给李小某一个稳定的住所,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拆迁获得的两套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李小某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其应享有的拆迁份额;同时,父母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经过长时间调解,双方最终放下成见,明确拆迁获得的其中一套房屋归李小某和王某共同所有,同时王某不得处分李小某的房屋份额,让李小某的成长无后顾之忧。
法院提醒称,无论是在离婚案件、抚养案件还是财产分割类案件中,都必须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不仅保障了李小某应得的财产份额,还对其份额的处置进行限定,杜绝了李小某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
共建探视场地,破解探视难题
小王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王某某抚养,母亲唐某某给付抚养费。后唐某某无法顺利行使探视权,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并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父亲王某某因为唐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联合妇联、共青团、社区共创陪伴探视,在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共建探视场地,唐某某得以顺利行使探视权并支付了抚养费。
法院提醒称,家庭教育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案中,法院通过陪伴探视的形式,在让当事人互相信任,放下芥蒂的同时,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关注和法治温暖,法院联合家庭、社区、学校、民政部门等多方发力,合力化解了家庭成员间的误会,为化解探视权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父亲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视权。李某在离婚后多次探视张小某被拒,诉至法院。
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婚生子的年龄,根据其成长需求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用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即李某在孩子学前阶段,每月至前夫指定处探视两次,每次四小时。在孩子进入小学阶段,每月将孩子接回其住处探视两次,每次24小时。同时,法院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单》,督导双方当好合格家长。
法官提醒称,探望权的行使,不仅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的权利,也有利于弥合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孩子尚年幼,需要时间来培养、加深亲情,通过阶段性调整探视方式,满足了子女在不同年龄阶段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有力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变更监护人
洪某与许某育有一女许某某。2019年许某因病去世,后洪某再婚,女儿许某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并在当地上学。
2023年,母亲洪某私自将女儿的户口转往自己的户籍地。现许某某即将中考,因户籍及监护人等原因致中考报名受阻。许某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洪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洪某虽是许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在其前夫去世后,许某某一直未在其身边生活,而由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照顾,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且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现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申请撤销洪某对许某某的监护权,并变更由爷爷奶奶进行监护,洪某对此表示同意,许某某也愿意在现有环境中生活、学习。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许某某的爷爷奶奶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称,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本案中,孩子母亲因个人原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依法申请撤销监护权,彰显了隔代亲属主动承担监护职责的亲情力量,法院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