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该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新规。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注意到,一般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工程,将提高抽查比例。
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同时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规”)。根据“新规”,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不得明示、暗示消防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首要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前应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严格施工质量标准,保证消防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记者在“新规”里看到,住宅建筑内公共区域的装修、改造(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等一般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特殊建设工程应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前,对验收内容或标准要求把握不准且确有需求的,可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帮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内容开展提前帮扶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准备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和整改存在的问题。除重大变更的特殊建设工程,其他消防设计变更可不再重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新规”还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纳入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督范围,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工程,将提高抽查比例,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不低于50%,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工厂、仓库不低于20%。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