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房车途经沪陕高速全椒县境内时,车辆发生自燃,不仅车辆被烧毁,路面等设施也受到损坏。事发后,高速公路的建设运维单位(下称高速公路公司)将司机以及房车所属公司(下称房车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2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孙某驾驶一辆苏D牌照房车,在全椒县G40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发生自燃,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扑灭火势。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抽烟、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线路短路、过载进而引发火灾的可能。
据了解,该车辆是房车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后,高速公路公司经现场勘查,此次事故造成沥青混凝土路面、护栏、常绿乔木等损坏价值合计9680元。
为此,高速公路公司一纸诉状将孙某、房车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孙某辩称,上述事故是事实、造成路产损失也是事实,但是其具有合法驾驶资质,操作合规、处置事故及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其是房车公司的雇员,事发时是履职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主张的路产损失,有现场勘验记录、价值计算表、高速公路路产管理路损赔(补)偿通知书、价格鉴证报告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是房车公司员工,事发时其是执行职务。
为此,全椒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高速公路公司路产损失9680元。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