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公交车时熟睡,到终点站时仍未醒来,被粗心的驾驶员锁在车中,醒来后选择从未上锁的车窗跳下导致脚踝骨折。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5月3日,小刘(化名)从某镇站点乘坐公交车前往宣城市区,由于旅途时间较长,小刘在车上睡着了。当日11时左右,公交车抵达终点站,驾驶员未巡视车厢便径直将车辆停靠至充电桩区域并锁闭车门离去。小刘醒来时,发现车内空无一人,车门紧锁,尝试打开车门未果,便从未关闭的车窗跳下,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小刘被紧急送医,经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对于此事,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到站时通过语音播报、停靠等提示乘客下车,小刘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且其跳窗行为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安全负责,包括确保乘客全部下车后再锁闭车辆。公交公司驾驶员在终点站未检查车厢即锁车离开,直接导致乘客被锁车内,违反了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车内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并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客车面积较大,不能苛求乘客知道乘客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故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70%。法院认为,事发时正值中午,且在公交终点站,车窗可以打开,其可通过呼叫、寻找紧急按钮等更安全的方法脱困,而小刘采取了跳窗这种不合理的脱困方式,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30%。
据此,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2万余元损失。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