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宣州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三方嵌套的用工关系使骑手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界定模糊。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是否还构成劳动关系,成为案件焦点。
骑手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安徽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与宣州区某配送服务部签订了《区域承包协议》。2024年3月,余某入职该配送服务部。同年4月22日,在经营人的授意下,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网签了《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
余某在入职期间通过物流公司承接的配送业务在第三方平台(钉钉和蜂鸟骑士)为宣城某大型超市提供线下配送服务。
2024年6月19日,余某在配送工作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左侧第1肋骨骨折等,余某受伤后停工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余某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物流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向劳动人事部门提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后被驳回。2025年1月,余某诉至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辩称,余某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中约定,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是挂靠关系,为物流公司提供服务,且协议中明确规定“广西某宝公司仅为自由职业者(余某)提供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应确认与合作公司(物流公司)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人事劳动关系”,协议经过余某本人认可签字同意;其次,物流公司并未对余某在配送工作中有任何规章制度要求以及工作任务时间安排,余某的薪资由签订合约的广西某宝公司提供,且在工作过程中的工具设备等均由余某本人准备,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挂靠合作约定无效 劳动关系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虽未直接管理余某工作,但以签订的《区域承包协议》的方式变相通过某配送服务部对余某进行了管理,并为余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同时,物流公司虽未直接向余某发放工资,实际上是通过广西某宝公司变相向余某发放工资报酬。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规避了有关劳动者权利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骑手个人承担的风险,所以协议中双方有关挂靠和合作关系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余某从事的工作是物流公司的业务部分,物流公司也享受了余某的工作成果,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余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称,骑手作为现在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工作者,他们的工作和权益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企业不应该通过多方套环和不合理协议转移风险,不应该通过“业务承包+第三方挂靠+间接管理发薪”享用骑手工作成果的同时变相规避用工责任。骑手等灵活自由就业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寻求法律保护。(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