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汽车销售商未弄清楚车辆更换过挡风玻璃的重要信息,将车辆卖给顾客,最终被顾客起诉至法院。近日,淮南中院对这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新车内的碎玻璃“戳”破真相
2024年8月,李某从淮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损坏”。
汽车销售公司因库存没有李某所购车辆,便通过调货方式从某捷公司调取车辆后交付给李某。
事后,李某发现所购车辆油门踏板和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随即向销售公司询问。经销售公司向某捷公司核实,某捷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且未将此情况告知销售公司。
经多方协商未果后,李某向淮南大通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未履行充分的检查验收义务,将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车辆当作新车出售,其行为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购车款10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30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对车辆玻璃更换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销售公司明确约定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涉案车辆因前挡风玻璃受损进行了更换,明显属于外观已遭受损害的车辆。销售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充分了解待售车辆各部位的真实情况,并应如实向消费者进行告知,且其有能力、有条件充分掌握待售车辆的相关信息。
销售公司称其从某捷公司接收涉案车辆时,对该车更换过前挡风玻璃的事实不知情,仅是疏忽大意,不构成欺诈。法院认为,销售公司调货时对涉案车辆应检而未检,隐瞒了其应当掌握并如实向李某告知的车辆真实情况,其行为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影响了李某的购买意愿,导致李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近日,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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