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女子参加跳绳活动受伤 摇绳者担责吗?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5-11-26 16:11:24

一名广场舞团队成员在参加团队组织的跳绳活动中摔伤,“团长”和摇绳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这起由广场舞活动而导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被告吴某是广场舞团队的牵头发起人,团队成员由当地舞蹈爱好者自发组成,该团队每年收取成员少量会费用于购置活动物资。2023年6月,吴某组织一场“跳绳活动”,队员黄女士在参与跳绳活动时,因脚被绳索绊倒,致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黄女士起诉活动组织者吴某及摇绳人李某,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余万元。

无为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对于跳绳活动的受伤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且黄女士跳绳时穿着高跟舞鞋,未能掌握好起跳时机,导致脚被绳索绊倒而摔伤。因此,黄女士自身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这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吴某作为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其未充分了解参加人员的身体状况,也未提醒队员穿着适合跳绳活动的鞋服,且跳绳的绳子并非专业跳绳用具,和李某一起摇绳的另一个摇绳人也非舞团成员,是三个互不认识的陌生人,因此,吴某对团员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黄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摇绳者李某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黄女士自身应承担95%的责任,组织者吴某承担5%的责任。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本案中黄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愿参加跳绳活动而发生意外,其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本案中组织者吴某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根据责任划分作出判决,吴某赔偿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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