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合肥市的古树及古树后备资源将按照三级实行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
分级保护、定期普查、巡查
《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按照要求,合肥市将实行古树分级保护制度,对不同树龄的古树,按照国家、省规定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三级实行保护;对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等级进行保护。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同时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古树群保护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支撑架、防护围栏、避雷装置、视频监控、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巡查,并做好记录。其中,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二级保护古树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古树群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在冬季、旱季至少每月开展防火巡查一次;处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极端灾害性天气现象前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开展预警巡查和灾后巡查。在巡查中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濒危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抢救,对于长势衰弱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
古树名木原地保护,不得移植
《条例》提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三米;古树群保护范围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有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后备资源,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实施应当避开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并制定保护方案,在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轻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鼓励建设古树名木公园、村庄、社区
为了让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发挥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条例》鼓励科研机构、高校院所、重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等合理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和历史文化价值研究。鼓励做好古树名木保护与展示,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古树名木村庄、古树名木社区等,发展生态旅游、开展科普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
同时攻关古树名木保护技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置监测设施,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病虫害、断枝、倾斜、倒伏、积水、火险等自然灾害以及挖根、剥皮、刻划等人为破坏的动态监测。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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