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出台办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12-19 18:26:25

12月18日,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共计45条,具体从公平竞争、投资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等6个方面确立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今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45条,其中分领域细化落实部分34 条,从公平竞争、投资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等6个方面确立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实施办法》提出,我省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顿,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产业附加、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对民营经济组织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在公共资源交易支持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探索将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统一涉企检查标准。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加大对恶意举报企业行为打击力度,《实施办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删贴、消除影响等名义向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当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异地执法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产。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熊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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