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私自改装车辆灯光,违规用远光灯,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改装增险”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亳州市利辛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10月的一个夜晚,李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造成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用共计2.1万余元。
利辛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吴某(化名)私自改装车辆灯光、违规使用远光灯影响视线,且未谨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私自改装灯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车辆改装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改装行为的显著性、持续性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改装”为由直接免责。
经专业机构鉴定,车辆的灯光改装未显著增加车辆整体危险程度,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违规使用灯光的操作行为,而非改装本身。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改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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