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外卖中有“带壳蜗牛” 顾客打官司获赔千元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1-26 14:58:40

我省歙县一名顾客通过外卖平台点早餐,食用时发现食物内有一只带壳蜗牛。该顾客一气之下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近日,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顾客:吃到一半发现蜗牛 起诉索赔千元

张女士(化名)诉称,2025年9月一天,她在外卖平台从歙县某早点铺购买韭菜粉丝馃1个、绿豆汤1碗,拆开食用一半后在韭菜粉丝馃馅里发现一只带壳蜗牛。

张女士称,她当即通过平台与早点铺进行电话联系,早点铺对韭菜里有蜗牛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赔偿事宜一直推诿拖延,至今未决。张女士认为,歙县某早点铺所生产的韭菜粉丝馃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但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据此,她起诉要求早餐铺赔偿损失1000元。

早餐铺:蜗牛可食用  营养价值高

早餐铺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女士所陈述的韭菜粉丝馃中含有蜗牛的事实,事发后早点铺在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向张女士表达歉意及协商退款,但不代表已认可蜗牛的存在,而是其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进行问题的处理,即使没有蜗牛的存在,针对客户的诉求及为避免客户差评,其仍会选择退款。

“通过张女士提供的图片来看无法准确判断是蜗牛,即使外观神似也不能直接确定是蜗牛,张女士也未提供专业部门的鉴定结果等证据,不排除是面粉与韭菜加工后形成的结合体。”早餐铺称,即使存在蜗牛,也并不代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蜗牛是一种食用、药用和保健价值都很高的陆生类软体动物,在一些地方蜗牛是一道美食,它的肉嫩味美,营养丰富。

因此,早餐铺认为,其不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法院: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店铺赔偿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张女士下单时间、拍照图片、反馈时间、录音情况以及歙县某早点铺反馈后退款的情况,可以认定歙县某早点铺提供的外卖中有异物蜗牛。

涉案商品肉眼可见内含带壳蜗牛一只,是不可食用物质,应当属于“异物”,故商品应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歙县某早点铺赔偿张女士1000元。(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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