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拓展“商转公”覆盖面,调整异地和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规定。
据通知,合肥市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持续放宽异地缴存人“商转公”业务办理年限。
合肥市放宽本地缴存人“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对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凭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不再限制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时间。
两项政策调整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徽商报记者 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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