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白酒品牌起诉与其同名啤酒,不同类别构成侵权吗?合肥法院判决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5-05 15:15:38

啤酒和白酒在相关规定当中属于不同的类别,如果一款啤酒使用与一款知名的白酒相同的名字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合肥市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的纠纷案件。

某花等4个标识是某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花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核定为第33类白酒等,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某兔公司、高某、迎某公司、南某公司制作销售某兔某花啤酒。在一些电商平台上,网络店铺设置的商品标题、啤酒罐体、瓶体与其他包装等处,突出使用某花标识。甚至有消费者在网络商品的评论区直接称呼商品为某花啤酒。

某花公司认为上述公司及个人侵害了其商标权,将其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合肥市中院。

被告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第32类啤酒等产品,和某花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同一类目,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告认为,某花二字本身作为通用词语,其使用并不受某花公司商标权的限制。白酒与啤酒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商品类别,其受众、价格、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商品上的“某兔某花”字样突出使用“某花”二字,与某花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某花”文字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某花公司合法权益。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花公司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称,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啤酒和白酒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虽与某花公司的权利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但从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构成类似商品。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马晶璐 李楠)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