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有事要求表哥骑三轮车送她一段路,结果在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表妹不幸离世。事发后,这位表哥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表哥好意驾车送表妹,半路出车祸
王某与汤某是表兄妹,二人同住一个村。事发当天,汤某需前往卫生院领取检查报告,因出行不便,便主动找到表哥王某,希望表哥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自己送去卫生院。
出于亲情帮忙,王某答应了汤某的请求,也未收取任何费用。
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一T型路口左转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剧烈的撞击让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车上的汤某被撞伤,并因重度颅脑损伤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许某和骑电动三轮车的表哥王某承担同等责任,表妹汤某无责任。
事发后,汤某的家属将许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汤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应当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且王某属于“无证驾驶”,须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则表示,自己完全是出于亲情帮忙,无偿搭载汤某,自己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对于赔偿难以接受。
表哥出于好意施惠,减轻赔偿责任
肥东县法院一审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汤某,是应汤某主动请求而为,全程未收取任何报酬,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情谊行为。王某作为驾驶人,虽对搭乘人汤某负有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无酒后驾驶、超速、逆行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而汤某主动要求搭乘,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自身也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机动车驾驶人许某承担55%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汤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许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万余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2万余元,王某赔偿29万余元。
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汤某亲属以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动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给予肯定弘扬。王某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为仅属于一般过失,原审法院酌情减轻王某的责任无明显不当。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好意同乘是邻里亲朋间的温情互助,值得倡导,但驾驶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搭载他人,都务必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也应理性认识出行风险,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法律在守护公平正义的同时,绝不会让善意寒心。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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