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发录用通知后反悔致求职者失业,芜湖法院判赔6.5万元
来源: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8-03 15:15:03

企业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求职者辞去原有工作准备入职,就在这时,企业却临时反悔拒绝录用。求职者一气之下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6万元。近日,芜湖市中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了录用通知书后反悔 企业被索赔26万

2024年7月,芜湖某能源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拟聘任其为高级销售经理,并通知张某于同年8月6日携带离职证明到公司报到。

收到录用通知后,张某当即回复邮件确认接受录用。

为顺利入职新单位,张某随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就在他等待上班的时候,这家公司却反悔了,其被告知不予录用,原因是其未主动填报过往任职经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该公司起诉至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请求判令芜湖某能源公司赔偿其薪资收入损失、社保损失、公积金损失等合计26万余元,并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法院:公司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关系缔约过程中,即便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完成缔约磋商与入职准备工作。

芜湖某能源公司发给张某的录用通知书已明确岗位、薪资、合同期限、报到要求等核心入职信息,张某确认接受录用并按要求辞去原有工作,已然对此次入职形成合理信赖,并为此付出了实质代价。

芜湖某能源公司在张某完成离职手续、产生合法缔约信赖后,仅以其未主动填报过往任职经历为由拒录,该公司未提前核查求职者履历信息、未举证证明张某存在岗位任职能力缺陷或其他合理拒录事由,未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审慎义务,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由此造成张某失业期间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赔偿求职者3个月损失共6.5万元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以信赖利益损失为核心,仅针对求职者因信赖缔约成立产生的实际损失,不包含合同顺利履行后的预期收益。结合张某原有薪资水平、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标准、当下就业市场环境及再就业难度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芜湖某能源公司赔偿张某3个月损失。

对于张某主张的高额赔偿及年终绩效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年终绩效与个人年度工作业绩、公司经营状况紧密挂钩,张某年中离职,无法证实该笔收益为必然可得利益,不属于缔约过失赔偿范畴;张某主张按照录用通知书标准赔偿属于合同履行预期收益,也不在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内。

法院考虑到张某离职前一年原单位平均工资、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工资标准、离职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芜湖某能源公司赔偿张某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损失共计6.5万元。因企业已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张某要求办理入职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芜湖某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二审认为,芜湖某能源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邀约,张某回复接受系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赔偿张某因此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