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无人机在田间作业时刮伤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天长市法院审结一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5年6月的一天上午,赵某受雇在来安县半塔镇某村农田操作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当地村民崇某得知后,担忧自家菜地受药害,不顾劝阻,自行进入作业区铺设塑料薄膜。
就在此时,作业中的无人机因避让不及,旋翼刮伤崇某头皮。赵某立即将崇某送医,崇某接受头部皮肤及皮下组织修补、重建术,赵某先行垫付医疗费8万元。
事后,因为协商未果,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其操作的无人机具备智能识别地形、精准控制离地高度、离路宽度的功能,作业路线无技术盲区,崇某受伤是其自身冒险行为所致,应自负其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植保无人机作业时对周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其致人损害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本案中,赵某经过培训,持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在操作无人机作业期间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经法官现场勘查,作业区地形复杂,无人机设定路线简单,赵某在作业期间未设警示标志,也未配备地勤安全员,法院据此认定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崇某明知无人机正在作业,仍擅自进入作业区域,应当预见到面临的危险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危险控制能力及损害成因,法院确定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称,植保无人机作为新兴农业工具,其高效性不应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植保无人机操作手务必做到,作业前实地踏勘地貌,科学规划航线;作业中设置醒目警示标识,配备地勤安全员;作业后及时核查环境;尤其要注重购买足额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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