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推进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细化皖港澳律所联营准入、审批、执业、监管全流程规范,标志着皖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本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安徽省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紧扣安徽对外开放和企业“走出去”法治需求,明确联营主体资质条件、合作模式、业务边界,严格区分内地与港澳法律事务执业范围,规范联营机构财务、人员、场所管理。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动态核查、日常监管、退出管理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联营执业合规有序。
据了解,出台《实施办法》,依托合伙联营平台,市场主体可以一站式获取内地、港澳跨境法律服务,借助港澳律所全球合作网络高效解决境外投融资、商事纠纷等法律需求,推动皖港澳法律服务规则衔接、资源互通、人才互鉴,进一步集聚涉外法治资源,提升跨境投融资、商事仲裁、涉外合规、涉港澳台纠纷化解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谢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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