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安装、使用无法追溯的电梯及部件;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近日,合肥市司法局就《合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销售安装使用无法追溯的电梯及部件
近年来,合肥市电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25年底,全市电梯总量已超过14万台,其中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超过1万台。电梯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了加强电梯安全治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合肥市实际,拟制定该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年。乘客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实现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在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住宅电梯还应配置视频监控及应急救援备用电源。
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合肥本市销售、安装的电梯,其关键安全部件必须具有可追溯的制造标识。禁止销售、安装、使用拼装、翻新或无法追溯的电梯及部件。
使用单位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拖延电梯整改
征求意见稿建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安全警示标识、96366标志牌,并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二十四小时畅通;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和故障修理信息等。
电梯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不得以经费不足等理由拖延整改。使用单位保持机房空调、视频监控、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确保底坑无渗漏水。使用单位应当对乘用人未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广告收益可优先用于电梯支出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安全评估及合同约定增值服务的经费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收支情况。
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益等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配备设施和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等支出。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并公告后,可以不经业主表决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乘用人不得强行开启或阻挡关闭电梯门
征求意见稿建议,乘用人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不得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不得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安全标识;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本市固定设点,配备相应救援力量。每名维保人员负责的电梯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部。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维保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服从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接到电梯故障或异常情况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排除;有证据证明该故障或异常情况非维护保养问题造成的,可另行收取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困人报告后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26年10月2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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