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短视频比赛拿第一,只领到二等奖!选手起诉索要10万元特等奖奖金,法院判了
来源: 责任编辑:张春雨 分享到 2026-09-14 14:53:00

某公司举办短视频大赛,设置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奖项,比赛结束后,参赛选手李某(化名)成绩第一,但获得的却是二等奖。主办方的解释为特等奖和一等奖空缺。李某一气之下将主办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特等奖兑现奖金。近日,滁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比赛第一名只得了二等奖

某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一则短视频创作大赛征集启事的消息,公布了获奖奖品、参赛规则、活动赛制。比赛设置特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品是价值不同的手机一部。

活动赛制为初评筛选、流量增长期、评审终审。

初评筛选:对所有提交的视频由评审团进行评审,剔除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作品;流量增长期:根据平台可见数据(点赞、评论、收藏、转发相加)作为初步评分依据;评审终审:由评审团对进入终评的作品进行评审,综合视频影响力度和视频质量,给出最终评分。

征集启事上说明:“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李某看到该征集启事后,投递了报名表,发布了参赛作品。后经评审,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了结果。在获奖名单中,李某作品成绩位居第一。

同时,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说明:“根据评委及赛事规则的严格评估标准,综合考量参赛视频画质创意、剪辑等质量维度,以及播放量、点赞评论转发量等传播影响力指标,参赛作品整体暂未达平台设定的高水准,特等奖及一等奖空缺”。

排名第一的李某最终获得了二等奖,主办方为李某发放了二等奖奖品手机一部。

选手起诉要求按照特等奖发奖金

对此,李某非常生气。他认为,其取得第一名成绩,应该是特等奖,主办方所谓影响力未达到,只是其事后反悔的理由。

李某表示,某公司发布本次活动,本质上是吸引内容创作者发布视频为其公司产品打广告,以实现活动推广产品宣传的效果。作为活动主办方,应当保证活动公开公正,主办方没有在结果公布之前说明特等奖需要影响力的内容,却直接在结果公布后擅自添加奖项要求,本质上属于擅自修改比赛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主办方实质上是设置高额奖金吸引人为其打广告,却在最后不按照约定支付相关奖励。”李某认为,其发布的作品是大赛得分排名第一的作品,理应获得特等奖对应的奖金10万元。

为此,李某向滁州市明光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

法院认为起诉依据不足 公司自愿补五千元奖金

对于此次比赛,主办方并未设置可直接量化的标准,也未明确最终评分排名第一即可获得特等奖。之所以设置这样的评审规则,某公司陈述的理由是,若对特等奖影响力设置具体数值,极易引发参赛选手刷流量、刷数据的违规行为,所以比赛结果是由行业专家、高校教授、品牌专业人员组成三方评审团,综合评判作品影响力进行评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不接受该解释,但该公司的理由符合实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开庭之前,李某获奖作品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合计1200余个,即便其评分排名第一,也与其他获奖作品评分差距小,无法体现其作品在质量、传播影响力方面形成断层优势,而特等奖与一等奖或其他奖项所对应的奖品价值差距较大,因此,李某以其作品评分排名第一即要求获得特等奖对应的奖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其作品评分排名第一,而二等奖的手机价值4999元,某公司自愿按照一等奖的价值10000元补差价5000元给李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滁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