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1日起,《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细化标准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做出了免罚轻罚的规定,但相应条款的表述较为原则,“罚”与“不罚”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罚”与“不罚”的尺度和标准,是基层执法难题之一,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规定》进行细化后,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据了解,《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如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认定。
近3年减免处罚近9500万元
记者获悉,近年来,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我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柔性执法制度建设。近3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办理减免行政处罚案件4200多起,减免金额近9500万元。
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率先印发了《安徽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8月12日,联合省司法厅印发新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52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涉及个私、价监、网监、广告、质量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特设、计量、登记注册、消费维权等多个执法领域。在市级层面,合肥、芜湖、六安、宣城等市相继出台清单、办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2022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符合条件的6类30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