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315】得了癌症保险公司却拒赔 合肥法官提醒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3-03-10 15:21:50

一患者得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未提前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为由拒绝理赔。3月1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24日,笪某经张某的介绍、经办,在人寿保险某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

笪某曾于2018年体检时被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低回声结节,2021年9月10日,经医院检查提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同年9月15日行右甲状腺叶等切除术,后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笪某向人寿保险某公司申请理赔,人寿保险某公司以笪某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未向其明确告知为由,予以全额拒付,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笪某保险费23299.66元。

笪某对人寿保险某公司拒绝理赔和解除保险合同不服,诉至法院。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笪某经张某经办,与人寿保险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笪某在投保时已向张某陈述了其患有甲状腺结节,但张某未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完整申报,据此不能认定笪某未尽到告知义务。张某在经办笪某保险事宜时,未就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向笪某进行解释、说明,也未对笪某就相关疾病进行有效询问并告知。因人寿保险某公司自身也未尽到询问投保人义务,即便投保单上未明确显示笪某的病情,人寿保险某公司也不能据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人寿保险某公司应支付笪某保险赔偿款276700.34元(30万元减去已退保险费23299.66元)。

法官提醒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的人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来降低风险成本,加强对未来风险的防范。为了减少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投保人在投保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疾病范围,避免因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也应完善对保险经办人的培训与管理,在投保时,应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了解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评估投保风险,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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