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交通事故后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导致妊娠风险上升,最后选择终止妊娠,那么虽然交通事故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流产,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终止妊娠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月14日记者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7月6日,李某驾驶他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上人员施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某先被送往繁昌区人民医院诊治,后又被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诊疗过程中,施某某进行了多部位CT检查,诊断为多处受伤,并进行了面部皮肤裂伤缝合手术。
出院一周后,施某某前往南京某医院进行药物流产,该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原告妊娠风险等级为黄色。法院查明,2022年6月29日施某某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显示早孕,胚胎存活。
近日双方就事故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流产虽非案涉事故直接导致,但是案涉事故导致其面部等部位受伤,从而进行了CT检查、吃药、打点滴等必要治疗,该类治疗使得施某某妊娠风险上升为黄色(一般风险)。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妊娠是案涉事故所致,故对于施某某终止妊娠的相关费用应予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施某某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根据社会常识和公序良俗,一个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永久灭失流产,对于任何一个女性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法院对于施某某诉请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