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虚假打卡被公司辞退,该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起诉。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刘某与芜湖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满3天或累计旷工满4天”“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还签字确认了《公司制度确认函》,确认了解《职业道德行为守则》以及其他公司制度。
后来,芜湖某公司发现刘某存在考勤异常行为并向其发出考勤异常通知书,面谈后发现刘某确存在他人替代虚假打卡行为,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向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单方解除的情形,刘某确存在考勤机有打卡记录但视频中显示到岗时间较晚,打卡时间与实际到岗时间不一致的虚假考勤行为。
此外,芜湖某公司面谈也进一步加强了虚假考勤行为存在的真实性。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刘某的行为已达到约定的解除条件,芜湖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依据。
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