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两家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驾驶令”,禁止其驾驶非营运车辆。若被限制人违反“限制驾驶令”,将面临罚款、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撞人后拒不赔偿 法院发出“限驾令”
今年4月,桐城市法院针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首次发出“限制驾驶令”,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陈某采取强制措施,禁止其驾驶非营运车辆。这是该院首次将“限制驾驶”措施纳入执行手段,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陈某驾驶机动车与汪某发生碰撞,致汪某十级伤残。桐城法院于2024年作出判决,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赔偿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名下虽登记有两辆私家车,却长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也未主动向法院交付车辆,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不申报财产,企图逃避责任。
针对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该院创新执行举措,对陈某发出“限制驾驶令”,禁止其驾驶非营运车辆。
紧急情况驾车后要向法院申报
今年5月,安庆大观区法院也开出一份“限驾令”。
在该院立案执行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谢某某未按期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法院对谢某某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措施。
“限驾令”显示,如被限制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须要进行前述所禁止的驾驶行为,应当提前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遇紧急情况必须驾驶车辆而无法申请的,需在紧急情况消失后三日内向法院申报,未申报的视为违反限制驾驶令。
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运营车不在限制范围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许雨馨律师称,“限制驾驶令”是法院针对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打出的一记 “重拳”,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既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私家车,也包括他人名下但由其驾驶的车辆,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督促未履行义务而支出非必要消费行为的被执行人积极承担责任。“限驾令”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这类依靠驾驶车辆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人员,并不在 “限驾令” 的限制范围之内,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公平与合理性。
许雨馨称,对于那些违反“限驾令”的被执行人来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一旦被查实违反 “限驾令”,失信被执行人首先面临的就是罚款和拘留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限驾令”将及时予以解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沟通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解除。(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