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再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6-02 18:05:5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5月30日联合发通知,再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新政策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优化峰谷分时时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完善尖峰电价政策,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安排和用电成本,备受关注。今年4月,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再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新政明确,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我省还将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完善尖峰电价政策,我省将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我省将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向社会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确需对已公布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的,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调整后的峰谷分时时段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

平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时段:16:00-24:00;

平段: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时段:15:00-23:00;

平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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