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群里对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的“提醒”和“监督”,并拍下了视频,是否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近日,安庆怀宁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4年11月的一天,怀宁县一小区业主李某(化名)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通道上,小区另一业主张某(化名)在李某车辆上张贴了经物业审核同意的《拐弯莫停车》提示便条,以提醒安全隐患。李某发现该行为后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与争执,过程中均使用手机拍摄了现场视频。
同日早上,张某将其拍摄的视频发送至小区业主群,并随后发表多段文字,阐述禁止在拐弯处停车的理由及其行为初衷,并称“不要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别人的不方便之上”。
李某认为,张某拍摄其自身照片并公布于小区业主群内,进行诋毁,已严重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李某起诉至怀宁县法院。
怀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肖像权需以营利等非法目的为核心要件,而侵害名誉权则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存在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张某在小区业主群中发布视频,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在禁止停车的拐弯通道违规停车的行为,维护小区公共安全与业主共同利益。该行为属于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不具有非法性。其发布的内容均为客观记录,未捏造虚假事实,也未使用侮辱、谩骂等言辞,主观上无过错。李某违规停车有错在先,张某出于公共利益进行批评劝阻,并在特定群组内如实反映情况,属于正当行为,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某肖像权及名誉权的侵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