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从境外电商平台或商家购买商品,并借助国际物流将商品运送至国内的个人消费行为。然而,近日铜陵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却因为“海淘”犯了走私罪,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朱某抱着“省点税费”的侥幸心理,利用其对跨境购物流程的熟悉,通过境外网站订购高档雪茄,采用“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等多种方式规避海关监管。朱某多次在境外网站购买境外雪茄烟,在明知海关关于进口雪茄烟的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拆分包裹、低报价格、以其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走私进口雪茄烟。
经铜陵海关计核,涉案雪茄烟金额28万余元,应缴税款14万余元,朱某通过低报价格方式仅缴纳了税款2.8万余元,累计偷逃税款11万余元。侦查机关在朱某处扣押了部分走私雪茄烟。
铜陵市中院审理认为,朱某通过拆分包裹、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多次走私雪茄烟,偷逃税款共计11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铜陵中院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扣押的雪茄烟予以没收。
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称,走私犯罪不同于简单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逃税罪,其还会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为核心,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客观上在进出口环节,实施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消费者在进行“海淘”时,为了偷逃关税,用“蚂蚁搬家”方式伪装、拆分包裹,并低报价格来规避海关的贸易管理和税收征管,其行为直接冲击了海关监管秩序,并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该起案件作为一种新型走私犯罪,警醒社会公众,尤其是跨境购物爱好者,必须彻底摒弃“自以为”是“避税”而非“走私”的认知误区。法律不容忍以“拆分包裹、低报价格”等方式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走私行为。每一位消费者应该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切莫将“海淘”变“走私”。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