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部门发文!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张雪子 分享到 2025-10-10 16:57:09

事关群众“身后事”,安徽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变化。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新政明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我省将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将集中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经营性公墓使用费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殡葬服务收费关系群众“身后事”,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此次出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31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政明确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和生态安葬收费。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分为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通知明确,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4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关注到,对比已废止政策,新政明确了殡仪特需服务收费,即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由群众自愿选择的个性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生态安葬收费,指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单位等提供江葬、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葬式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同时,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墓除使用费、管理费外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

新政明确殡葬服务坚持公益属性。在收费标准上,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殡葬服务成本,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经属地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进一步规范公墓收费,政策明确,公墓经营单位除收取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含生态安葬收费)和维护管理费外,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还明确,公墓墓(格)位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年收取,原则上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我省将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市民政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制定殡葬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目录清单,在当地民政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同时公布了《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安徽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清单(模板)》,详细列出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服务内容等。例如,公益性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使用费的服务内容包括墓穴、格位等的土建工程(含各种材料:如墓碑等)及与之配套的设施、植物等;骨灰(遗体)安(放)葬或落葬服务(开穴、安放、封穴施工及材料等)、基本刻碑服务。原先的刻字费已纳入到墓(格)位使用费中。

两部门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实行生态葬并减免有关费用,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贴办法。鼓励公墓经营单位为低保、特困人群以及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提供免费的墓(格)位,并减免维护管理费。支持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改善本地殡葬服务供给,提升殡葬服务质量。

政策还明确,殡葬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服务合同(协议),按服务合同(协议)收取费用并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的票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刘媛媛)

声明: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