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无障碍通道装铁链绊倒儿童物业担责15%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吴春华 分享到 2026-01-16 14:35:46

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部分小区在单元楼进出口边无障碍通道安装了铁链,若由此导致他人摔伤,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近日,六安中院对一起铁链伤人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24年3月,霍邱县某小区物业公司为阻止电动车进楼,在单元楼下的无障碍通道处安装了铁链。同年8月的一天,6岁的小明(化名)在母亲带领下回家,慢跑通过该通道时,不慎被铁链绊倒受伤。事发当日,小明被紧急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后又转入安徽省儿童医院继续治疗。

小明家长认为,小区物业公司长期非法封闭、占用无障碍通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无障碍通道是法定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封闭或占用。”家长表示,即便物业公司是出于阻止电动车进电梯的安全考虑,也不能采取违法方式管理小区,这样做既侵犯了相关群体的通行权利,也留下了安全隐患。为此,小明家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安装铁链是应城市管理局物业管理股的要求,目的是阻止电瓶车进楼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属于维护小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安全的正当管理行为。物业公司称,铁链安装后工作人员便在旁悬挂了安全警示牌,事发时楼栋前照明光线良好,且小区正门通道始终畅通无阻,业主完全可选择正常通道通行,物业公司已尽到一般物业管理人的注意与告知义务。小明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未谨慎履行监护职责,事发时与孩子距离较远,放任其独自跑动,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虽为阻止电瓶车进楼在无障碍通道安装铁链,但此举并非最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事故发生时,铁链悬挂警示牌,且照明光线良好,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谨慎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事发时监护人离小明较远,属其监管失责,家长具有重大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兼顾公平,酌定物业公司赔偿15%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明的损失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六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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