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为宣传自己,制作虚假内容的锦旗牌匾,被市场监管部门以虚假宣传名义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还在营业准备阶段,未实际营业,请求撤销处罚。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24年3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墙面和展示柜上悬挂或放置有多件牌匾、证书、锦旗、宣传展板,但展示内容均为虚假内容。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其尚处于营业准备阶段,并未正式营业,未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不构成虚假宣传。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并不需要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条件,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即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其违法与否不以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实际作用于具体对象为条件,其处于营业准备阶段、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并不足以否认其构成虚假宣传。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安徽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法律服务市场经营乱象由来已久,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严厉打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本案法律咨询机构虽在营业准备阶段,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编造虚构的荣誉、资质等,意在欺骗、误导一般消费者,该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条件,行政主管部门依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张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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