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去美容机构做双眼皮和眼袋整形手术,结果导致眼部畸形,落下伤残。事发后她才发现,美容机构和主刀医师都没有资质。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美纠纷案件。
某美容公司2015年注册,初期仅可开展美容咨询,2017年6月2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6月10日,吴女士(化名)在该店接受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重睑切口)、眼袋整形术,花费6200元。
术后,吴女士右眼睑一直比左侧宽,修复效果始终不佳。2024年8月,吴女士再次到该门店做重睑修复术,经多次修复,吴女士右眼睑畸形未能改善,司法鉴定认定其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2025年6月,吴女士诉至宣州区法院,诉请该美容公司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并赔偿人身损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机构、医师均须具备法定资质。案涉门店为吴女士实施首次整形手术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无行医资质,却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美容公司对吴女士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吴女士接受整形手术前未主动核查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近日,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定美容公司承担80%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此外,该门店隐瞒资质提供整形手术服务,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判令商家全额退还手术费62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6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赔付吴女士合计12.2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爱美人士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务必做好三项核查:一是查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认许可范围包含对应医美项目;二是核验手术医师执业证件,确保执业地点、范围匹配;三是完整留存交费票据、手术协议、诊疗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消费者遭遇非法医美致人身损害,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针对商家欺诈行为,可一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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