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七旬农民出车祸,索赔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来源: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8-25 17:36:07

七旬农民没有务工及收入证明,遭遇交通事故后误工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宣城市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5月,72岁的何大爷在村道上通行时,与驾驶小轿车的苏某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何大爷左腿受伤。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要求其休养,何大爷因此无法正常活动劳作。后续理赔过程中,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以何大爷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双方协商未果后,何大爷将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当事人状态及案件细节,发现何大爷身体康健、思路清晰,具备正常劳动能力。何大爷自述,其常年在家耕种田地,农闲时段就近从事零工劳作,长期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并非无劳动收入的休养状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何大爷居住地走访核查。走访过程中,村基层干部证实,何大爷夫妇系村内常年务农人员,在多数村民已将土地流转外包的情况下,二人仍坚持自主耕种田地,长期依靠农业劳作创收。

法官抵达何大爷家后,发现家中无人,经多方联系后得知,夫妻二人正在隔壁村帮其他农户种植香菇,电话里还不时传来。此次走访,虽未能见到何大爷本人,但其常年务农、以劳动创收的事实已然清晰呈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退休年龄不能等同于劳动能力终止年龄,对于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劳动生产并获取收入的老年群体,其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结合本案医嘱休养周期、实地走访核实的劳动事实以及本地农村务工收入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何大爷的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近日,宁国市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何大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余元。

法官提醒称,随着社会发展,众多农村“银发群体”身体状况良好,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灵活务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劳动价值真实存在、合法合规。农村老年人务农收入具有灵活性、无固定书面凭证的特点,不能仅凭年龄及无书面证据就直接否定真实劳动价值和实际误工损失。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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