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修订办法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旧城区改建必须进行文物调查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5-09-10 14:38:44

我省作为文物大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中华文化的传承复兴地。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加速推进,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多重挑战: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空间冲突日益突出,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方式较为单一。为此,我省拟修订办法,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9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

意见稿显示,文物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历史遗迹、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开展专项调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应当及时组织应急调查。

专项调查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革命文物保护,弘扬传承伟大建党精神、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

意见稿提出,国有文物,其使用人或管理人负保护责任。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其所有人、使用人负保护责任。

城中村改造需进行文物调查,防止建设性破坏

意见稿建议,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农(林)用地集中整治、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以改造,必要时,予以拆迁。 

将文物安全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意见稿提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履行报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文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建、水利、气象、地震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重大文物险情,应当统筹资源实施抢救保护,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维护;遇有地震、气象灾害等重大险情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

意见稿提出,建设工程、农业生产以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文物保护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

意见稿还建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展示,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加强公共开放空间的无障碍、适老化、适幼化建设,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提升便利服务水平。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中小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9日至10月8日。市民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也可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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