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孩子太小(3岁以下)没人带怎么办?托育服务设施需达到哪些标准?10月2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为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省住建厅出台了《标准》。所谓“托育服务设施”,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按照要求,托育服务设施宜按照“5分钟生活圈”统筹配建,服务半径宜为300米。
托育服务设施应位于地上一层或二层,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相对独立,并设有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可独立建造,也可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可优先与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与幼儿园合建时,托育服务设施与幼儿园的生活活动用房与室外活动场地应相互独立,其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可共用;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托育服务设施应形成独立区域,婴幼儿主要出入口应独立设置,并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标准》提出,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区、产业园等用人单位所在地,若3岁以下婴幼儿≥20人,宜设置一处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8平方米;婴幼儿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米。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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