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骑车人未戴头盔,安庆市潜山法院判肇事司机少承担10%责任
来源: 责任编辑:陈卫华 分享到 2026-08-27 18:11:53

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未戴头盔,是否能减轻汽车驾驶员的责任?近日,潜山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7月,陈某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鲍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鲍某及其乘车女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经现场勘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鲍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鲍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经审查,鲍某驾驶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却明显加重了其头部损伤的损害后果,属于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在80%责任比例的基础上酌情扣减10%,最终确定由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按70%的比例承担。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鲍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虽然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在事故中导致头部遭受撞击,伤情明显加重。头盔是电动车骑行者的“保命神器”,不戴头盔的行为增加了自身遭受严重损害的几率,属于对损害结果的过错。因此,法院在80%的基础上适当扣减10%,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既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其反思自身过错。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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